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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定解析

编辑:沧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2-12-24

(1)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"买受人"承担.但是,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、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,买受人主张"出卖人"负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风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.

(2)未约定交付地点、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,标的物需要运输的,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"买受人"承担

(3)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"根据合同约定"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(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)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"买受人"负担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

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:

(1)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

(2)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,"买受人"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.

(3)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,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"买受人"承担.

(4)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,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"买受人"承担.

(5)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.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"出卖人"承担.

(6)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,标的物为种类物(如可口可乐),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、加盖标记、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,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.

(7)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,"不影响"标的物毁损、灭失风险的转移.

(8)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,"不影响"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.

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定是什么?整体上来说,其实相信你们通过上文提及到的相关资料可知,合同标的物在风险中负担的特殊规定就如同上文整理的资料一致,相信你们学完之后对此应该都是有所了解的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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